叶某出车祸致使乘坐人小金死亡,其赔偿死者13万元,事后他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遭拒。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叶某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
2006年8月,叶某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其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为10万元。同年9月16日晚上7点,叶某在送同事小金回家的途中,与三轮车相撞,致使小金脑出血死亡。事故发生后,叶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经交警处理,其负事故全责。小金的家属为索赔偿,将叶某告上法庭。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叶某赔偿受害人小金13万余元。后叶某将相关理赔材料交到某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其未及时告知为由不予理赔。故今年2月,叶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保险单上载明:“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叶某应该在出险后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否则被告无法核实事故损失,故被告拒绝理赔。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上海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虽然原告叶某未在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但其拨打110报警,事故现场在交警支队的控制之下,不存在损失扩大的情形;其次,该起事故损失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定,也不存在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形。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理赔。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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