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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在城市主干道飙车肇事

  2008-08-12  无锡汽车网 阅读:238次
酒后在城市主干道飙车肇事

   酒后在北京市三环主干道路上飙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3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单向伟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王琳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王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单向伟、王琳以及王子等人饮酒后,被告人单向伟驾驶经过私自改装的东南牌轿车同被告人王琳驾驶的东南牌轿车,以及王子驾驶的桑塔纳牌旅行车在行驶至朝阳区一路口等候红绿灯时,被告人单向伟和王琳猛踩汽车油门相互提示,王子使用车内警报器提示,在绿灯亮起时,3人驾驶车辆同时加速起步,左转后冲向三环主路,并在三环主路上由北向南方向超速行驶,相互追赶。当行至东三环国贸桥上时,被告人单向伟在超车时撞向了正常行驶的一辆吉普车,致使吉普车失去控制撞向另一辆正常行驶的尼桑牌小客车,导致3车损坏,吉普车司机唇部受伤。被告人单向伟没有停车,继续驾驶前机器盖已经掀起的汽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撞上一辆出租车,导致出租车受损,后被告人单向伟再次驾车逃逸至京通快速路高碑店出口辅路时,因车辆严重损坏无法启动而弃车逃跑。

    法院认为,3被告人酒后驾驶车辆在城市主干道上超速行驶,并相互追赶,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鉴于3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另被告人单向伟在案发后积极赔偿相关人员的经济损失,故法院对被告人单向伟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琳、王子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法官说法

    “飙车”并非法律用语,被告人的行为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取决于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中,被告人单向伟、王琳、王子酒后驾车,在城市主干道上超速行驶、相互追赶等行为已经将在该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置于危险之中,严重危及到公共安全,触犯了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但为达到追求感官刺激的目的,仍积极实施违法改装车辆,在城市主干道上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相互追赶等多项行为,而且在此过程中置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及驾驶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于不顾,其主观上放任的态度已非常明显,尤其是被告人单向伟在发生了第一起交通事故后,车辆因撞击导致驾驶员前方视线已被遮挡,其仍强行驾驶车辆继续高速行驶,并与正常驾驶的出租车再次发生碰撞,被告人单向伟仍强行驾驶车辆继续逃逸,完全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自己的危险驾车之下,其主观故意尤为明显。由此可见,被告人单向伟、王琳主观上虽然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不持积极追求的态度,但却消极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客观上亦积极实施了多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此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不要求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而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构成本罪,如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则法律规定应当加重处罚,即应当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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