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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税将替代养路费 车船税税额首次提高


  2007-09-17 09:27  太平洋汽车网 阅读:589次
 

  车船税税额幅度与原来相比有所提高,这也是车船税征缴以来首次调整税额。昨日(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就人们关心的车船税相关政策作出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地税司副巡视员曹聪在发布会上介绍说,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对税额幅度的规定来看,“税额标准与原来的税额标准相比的确是有所提高”,从幅度上看,新标准增加了一倍甚至是一倍多一点,“但从绝对额来看,新标准只是增加了200块钱左右”。

  对此,曹聪分析指出,现在所制定的税额幅度标准是依据经济发展、物价上涨水平以及居民收入水平进行测算,“虽然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上调,但并不会造成车船所有人的严重负担”。

  据了解,车船使用牌照税是1951年颁布的,到去年为止征收了55年,但是没有做过税额的调整。车船使用税是1986年开征的,到去年20年的时间税额幅度也没有做过调整,现在做一定幅度的调整,“看似幅度大,但是绝对额不高”。曹聪同时指出,相比55年来中国的经济增长幅度,“税负的增长幅度并不大”。

  另据介绍,所征车船税将用于城市交通设施的改善和车辆的公共管理,以缓解目前交通拥挤、停车难等问题。

  在被问及车船税具体缴纳方式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指出,目前,车船税可依照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和自行缴纳两种方式进行。

  董波说,车船税缴纳一种可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应该缴纳的车船税。在具体执行时间上,由于各地准备的条件和时间的问题,可能会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但原则上税务总局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国都要实行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做法。

  “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也就是相当于在办理交强险的平台上代收了车船税,是为了方便客户。”董波进一步分析指出,2006年7月1日实行交强险后,规定所有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都应该投保交强险,而交强险所覆盖的机动车基本上与车船税所规定的机动车范围是基本一致的,“因此,从方便客户、堵塞漏洞、提供更快捷的方式的角度出发,条例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投保交强险的时候缴纳车船税”。

  还有一种是自行缴纳。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时间,自己可到税务机关自行缴纳车船税。已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了车船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在购买交强险时再次缴纳车船税。

  此外,关于养路费和车船税将实行合并征收的传言,曹聪予以否认。他指出,养路费和车船税是在两个领域里的不同的集资方式,目前两者还不具备合并的条件。

  曹聪表示,车船税作为财产税对财产价值具有调节作用。我国今后要开征燃油税,替代养路费。按照有关方案设计,对汽油、柴油开征燃油税之后,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等多项行政收费将同时停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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